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計量管理,確保測繪量值準確溯源和可靠傳遞,保證測繪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立測繪計量標準,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進口、銷售和使用測繪計量器具,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測繪計量標準是指用于檢定、測試各類測繪計量器具的標準裝置、器具和設施;測繪計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間接傳遞量值的測繪工作用儀器、儀表和器具。明細目錄見附表。
第三條 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內的測繪計量工作,將測繪計量器具納入測繪資格審查認證考核和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管理的范疇。
第四條 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各項最高等級的測繪計量標準,以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建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有計量溯源,并且向同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標考核。取得計量標準證書后,即具備在本部門或本單位開展計量器具檢定的資格。
計量標準考核的內容和要求,執(zhí)行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取得計量標準證書后,屬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由組織建立該項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fā)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方可使用,并向同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屬部門最高等級計量標準的,由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并向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測繪計量標準在合格證書期滿前六個月,應按規(guī)定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復查。
第六條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最高等級的測繪計量標準,均為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器具,應按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檢定周期向同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周期檢定,周期檢定結果報同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七條 申請面向社會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承擔測繪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jiān)督試驗以及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應根據申請承擔任務的區(qū)域,向相應的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授權;申請承擔測繪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試驗的,向當地省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授權;申請承擔測繪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的,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授權。計量授權證書復印件,報同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取得計量授權證書后,必須按照授權項目和授權范圍開展有關檢定、測試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的,必須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被授權單位在授權證書期滿前六個月應按規(guī)定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復查。
第九條 從事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項目檢定、測試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授權部門考核合格;其他計量檢定人員,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檢定員證書后,才能開展檢定、測試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也可經同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計量檢定人員考核并發(fā)證。計量檢定、測試人員的考核事項,執(zhí)行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條 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應執(zhí)行國家、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guī)程。對沒有正式計量檢定規(guī)程的,應執(zhí)行有關測繪技術標準或自行編寫檢校辦法報主管部門批準后使用。自行編寫的檢校辦法應與有關測繪技術標準的內容協調一致。
第十一條 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應執(zhí)行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進口以銷售為目的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向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型式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后,方準予進口并使用有關標志。在海關驗放后,訂貨單位必須向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定,取得檢定合格證書后,方準予銷售;檢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賠的,訂貨單位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出證。沒有檢定合格證書的進口測繪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十三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其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經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測繪計量檢定機構或測繪計量標準檢定合格,方可申領測繪資格證書。無檢定合格證書的,不予受理資格審查申請。
上述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yè)者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經周期檢定合格,才能用于測繪生產,檢定周期見附表規(guī)定。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的測繪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教學示范用測繪計量器具可以免檢,但須向省級測繪主管部門登記,并不得用于測繪生產。
在測繪計量器具檢定周期內,可由使用者依據儀器使用狀況自行檢校。
第十四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必須向省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在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委托檢驗、仲裁檢驗、產品質量評價和成果鑒定中提供作為公證的數據,具有法律效力。
計量認證的具體事項,執(zhí)行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五、七、八、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的,未經授權以及擅自擴大授權范圍面向社會開展測繪計量器具檢定、測試的,進口、銷售未經型式批準和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的,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或超過檢定周期的測繪計量器具進行測繪生產的,所測成果成圖不予驗收并不準使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時作不合格處理;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由測繪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計量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表:測繪計量器具目錄(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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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名 稱 | 檢定周期
----|------------------------|--------
計 |多齒分度臺、彩電副載波校頻儀、經緯儀檢定 |執(zhí)行國務院計量
量 |儀、水準尺檢定儀、激光干涉儀、水準器檢定 |行政主管部門或
標 |儀、因瓦基線尺、周期誤差測試平臺、長度基 |測繪主管部門的
準 |線場、GPS接收機檢定場、航測儀器檢定場、 |規(guī)定。
器 |重力儀格值檢定場、高低溫箱、溫度膨脹系數 |
具 |檢定設備、計時設備、溫度計、氣壓計、頻率 |
|計等。 |
----|------------------------|------|經緯儀:光學經緯儀、激光經緯儀、電子經|①J2級以上經緯
| 緯儀、陀螺經緯儀。 |儀,S3級以上水
|水準儀:光學水準儀、激光水準儀、電子水 |準儀,精度優(yōu)于
工 | 準儀、自動安平水準儀。 |10mm+3ppm的GPS
|測距儀:光學測距儀、微波測距儀、激光測 |接收機,精度優(yōu)
作 | 距儀、電磁波測距儀。 |于5mm+5ppm的測
|電子速測儀(全站儀)。 |距儀、全站儀,微
計 |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型接收機。 |伽級重力儀以及
|重力儀:微伽級重力儀、毫伽級重力儀 |尺類等一般為一
量 |尺類:鋼卷尺、水準標尺、基線尺、線紋米 |年;其他精度的
| 尺、坐標格網尺。 |儀器一般為兩年。
器 | |②新購置的以及
| |修理后的儀器、
具 | |器具應及時檢定。
|------------------------|------------
|平板儀:光學平板儀、電子平板儀。 |①一般為兩年。
|攝影儀:航空攝影儀、地面攝影經緯儀。 |②新購置的以及
|測圖儀器:立體坐標量測儀、精密立體測圖儀 |修理后的儀器、
| 解析測圖儀、自動繪圖儀、數字采 |器具應及時檢定。
| 集儀、坐標展點儀、直角定點儀。 |③測圖儀器可暫
|工程儀器:準直儀、鉛直儀、掃平儀。 |由使用單位自行
|其他輔助設備:直角棱鏡、重錘、拉力器等。 |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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