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河北唐山港京唐港區(qū)36號至40號煤炭泊位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發(fā)改基礎〔2012〕4126號),核準公司建設36號至40號煤炭泊位工程項目。批復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緩解京唐港區(qū)煤炭碼頭能力不足的矛盾,提高煤炭作業(yè)專業(yè)化和集約化水平,促進港區(qū)功能優(yōu)化調整,同意建設唐山港京唐港區(qū)36號至40號煤炭泊位工程。
項目單位為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河北省唐山市。
三、本項目新建2個15萬噸級煤炭卸船泊位(水工結構按靠泊20萬噸級散貨船建設)、3個10萬噸級煤炭裝船泊位及相應配套設施,碼頭長1712米,設計年通過能力為5600萬噸(卸船1950萬噸、裝船3650萬噸)。
四、項目總投資為559377萬元,其中資本金占30%,為167813萬元,由項目單位以自有資金投入;資本金以外投資391564萬元利用國內銀行貸款解決。
五、請項目單位落實各項節(jié)能措施,加強項目投產后的節(jié)能管理。
六、在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中,要嚴格港池疏浚、吹填施工管理,采取有效的除塵、防塵裝置,合理處理污水。
本核準文件有效期限為2年,自發(fā)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36號至40號煤炭泊位工程項目的建設將改變目前公司煤炭貨種裝卸能力不足的局面,促進港區(qū)功能布局的優(yōu)化整合,實現“黑白分家”、“散雜分置”,適應煤炭運輸船舶大型化和專業(yè)化的發(fā)展趨勢,基本滿足動力煤以及進口焦煤運量大幅增長對碼頭能力的迫切需求。煤炭專業(yè)化泊位的建設,將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為公司運量和效益的快速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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