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危險源(Hazard-a source of danger)是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的概念源自重大工業(yè)事故(Major Accident),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源。
1993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在《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公約》中,定義重大事故為“在重大危險設施內的一項生產活動中突然發(fā)生的、涉及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的嚴重泄漏、火災、爆炸等導致職工、公眾或環(huán)境急性或慢性嚴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根據(jù)重大危險源的定義,重大危險源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危險物質本身固有的屬性,二是該物質在現(xiàn)場的存貯量。目前國際上根據(jù)危險物質及其限量來確定重大危險源。
一些歐洲國家較早地提出了重大危險源控制問題。英國衛(wèi)生安全局(HSE)建立了重大危險源咨詢委員會,進行重大危險源控制和立法方面的咨詢。歐共體于1982年頒布了《關于工業(yè)活動中重大危險源的指令》,要求各加盟國、行政監(jiān)督部門和企業(yè)等承擔在重大事故控制方面的責任和義務。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頒發(fā)了《重大事故控制指南》,指導各國的重大危險源控制工作。
(2)礦山重大危險源的定義與特性
根據(jù)上述重大危險源概念的由來及基本思想,那么,礦山重大危險源是指導致礦山重大事故的危險源。這里的礦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或)礦井停產或部分區(qū)域停產的事故。
礦并重大事故后果一般局限于礦井內部。在礦山重大事故中,導致人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根源,有系統(tǒng)內危險物質,如瓦斯、自燃的煤、爆炸性的煤塵,也有系統(tǒng)外的自然界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質,如頂板事故中具有很大勢能的巖石、突水事故中有很大壓力的地下水或地表水、瓦斯突出事故中在地應力與瓦斯壓力作用下突出的煤、瓦斯及巖石。相比之下,系統(tǒng)外的自然界的失控的能量和物質對礦山重大事故的影響比系統(tǒng)內的危險物質更加重要一些。
由于礦山重大事故以上的特點,礦山重大危險源的概念在其內涵及外延上和其它工業(yè)領域的重大危險源有著很大的不同。首先,礦山重大危險源不能從物質上找出一個明確的限量,例如對于礦井瓦斯爆炸事故,我們無法根據(jù)礦井中瓦斯的某一量值指標來確定瓦斯爆炸的后果;對于礦井火災事故,我們不能找出某一可燃物的量來確定火災事故的后果;等等。其次,礦山重大危險源不象上述一般重大危險源那樣在物質種類上繁多,它導致礦井重大事故的物質是明確,種類是有限的,例如瓦斯爆炸的瓦斯,自然發(fā)火的煤。
因此,我們必須從另外一種角度來定義礦山重大危險源。事故經驗表明,礦井瓦斯爆炸事故、火災事故、頂板事故、突水事故、煤塵爆炸事故,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都會產生嚴重的事故后果,即礦山重大事故。因而,礦山重大危險源可定義為,可能發(fā)生上述重大事故的即為礦山重大危險源。如,只要存在瓦斯涌出的礦井,就可確定為礦井瓦斯爆炸事故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火災事故的礦井可確定為礦井火災事故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頂板事故的礦井可確定為礦井頂板事故重大危險源;等等。其它以此類推。
根據(jù)以上定義,礦山重大危險源有以下幾種:礦井瓦斯爆炸事故重大危險源,礦井火災事故重大危險源,礦井頂板事故重大危險源,礦井突水事故重大危險源,礦井煤塵爆炸事故重大危險源,礦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重大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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