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煤礦位于礦務局萊蕪煤田東部,1960年投產,設計能力為30萬噸/年。礦井為斜井多水平中央石門開拓方式,主井為箕斗提升,副井為一噸串車提升。通風方式為多風井分區(qū)式。該礦現(xiàn)有三個采區(qū),共三個回采工作面,十個掘進頭。煤塵爆炸指數(shù)為33.72%—40. 83%,煤層有自燃發(fā)火性,礦井屬于低沼氣礦井。
這次瓦斯爆炸事故發(fā)生于1990年7月13日23時,—350米水平后二采區(qū)西翼F7斷層西塊段。1989年8月,礦井瓦斯鑒定F7塊段沼氣相對涌出量為每噸1.19立方米。事故前,F(xiàn)7塊斷區(qū)內有三個區(qū)隊工作、采煤二區(qū)在2192工作面生產,掘進三區(qū)三隊在2191工作面開掘切眼,預備隊在輔助運輸機上出修復巷道。有兩臺11KW局扇工作,一臺向輔助運輸機上山巷修復地點供風,—臺向219l上面切眼掘進頭和輔助上山段供風。7月12日7時,通風正常,2191切眼實測沼氣濃度為0.14%。輔助軌道上山段為0.16%。7月12日8時左右,輔助軌道上山和2191工作面副巷交岔口處冒頂,冒落矸石埋住通往2191切眼的風筒,造成2191切眼無風。礦上立即將正在2191切眼施工的掘進三區(qū)工人調到交岔口處理冒頂,處理近40小時。13日夜班晚班掘進三區(qū)8名工人在冒頂處清理剩余矸石;采煤二區(qū)25名工人在2192回來工作面生產,預備隊15名工人在運輸機上山作安裝溜子;1名通風工,2名安監(jiān)員在現(xiàn)場工作。23時55分發(fā)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傷13人,直接經濟損失98.8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2日早班,2191工作面副巷和輔助上山交岔口冒頂埋壓風筒、阻斷風流,造成切眼和輔助軌道上山段瓦斯積聚,沒有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及時封閉。13日夜班,在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排放瓦斯的情況下擅自接上風筒,風一吹,將切眼上山,輔助上山積存的瓦斯排放出來,使交岔口等處的瓦斯達到爆炸濃度。而工人處理矸石時,沒有發(fā)現(xiàn)提升信號線被砸破,照常按鈴發(fā)信號,破線處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瓦斯管理混亂,有章不循,措施不落實。礦里《1990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規(guī)定:“F7塊段不得隨意停局扇。故障停風時,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要按瓦斯排放處理”。但停風40個小時沒有打上密閉,也沒有安排排放瓦斯,就擅自陜復通風。瓦斯報表制度執(zhí)行不嚴,12日12時2191切眼停風后瓦斯?jié)舛冗_到2%,12時30分輔助軌道上山瓦斯?jié)舛冗_到4.1%,瓦檢員和通風區(qū)負責人都沒有向有關領導和調度室匯報,只寫在通風區(qū)記錄本上。13日中班對這兩條上山又沒有檢查瓦斯,12日的瓦斯報表到事故后的14日5時還沒有按規(guī)定報給有關領導簽閱,而且報表數(shù)據(jù)常常不實,致使領導思想麻痹。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90年10月18日,山東省政府以(90)魯政函112號文批復:
1、礦長張某某,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上存在的通風瓦斯管理混亂等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特別是7月12日早班輔助軌道上山與2191副巷交叉口處冒頂后,雖下了井,但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礦總工師韓某某,對一通三防工作負責全面技術領導,7月12日下了井,提出了排放瓦斯意見,但沒有組織人員落實,對事故負有直接技術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通防科副科長陳某某,主持通防科全面工作,對輔助軌道上山塊段長期以來風量不足,瓦斯管理混亂,沒有足夠重視。尤其是12日,明知交叉口處冒頂,造成停風,瓦斯積聚,卻沒有親自或安排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對冒頂后瓦斯嚴重超限的記錄,沒有認真審查,對停風后的盲巷沒有及時打密閉,提出排放瓦斯的措施,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
4、通防科技術員張某,12日值班,沒有及時將2191切眼和輔助軌道上山瓦斯?jié)舛冗_2%和4.1%的嚴重超限情況報礦領導,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5、通防科調度員秦某某,7月12日值班時,沒有如實填報瓦斯測定數(shù)據(jù),也沒有把當班瓦斯日報表上報,嚴重違反了通防調度員的職責。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通防科技術員鞏某某,對瓦斯檢查、審閱、上報制度執(zhí)行不嚴,13日值班期間,對生產調度會議安排恢復通風,沒有制訂排放瓦斯的措施,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的處分。
7、礦黨委書記張某某,是安全生產保證監(jiān)督者,12日冒頂后,下井并到冒頂處查看,但沒有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瓦斯隱患,對事故發(fā)生有領導責任。給予黨內撤職處分。
8、掘進副礦長劉某某,對掘進范圍內通防工作負直接責任。7月12日冒頂后,既沒有下井查看,也沒有向礦長、總工程師提出建議,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駐礦安監(jiān)處長周某某,對該礦安全負有監(jiān)督檢查責任。7月12日冒頂后,既沒有及時督促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在停風盲巷打上密閉,也沒有按規(guī)定排放瓦斯,對事故負有監(jiān)督檢查不力的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礦調度室主任趙某某,7月13日7時主持召開了調度會,在沒有了解瓦斯情況,也沒有采取措施,就盲目安排恢復通風,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新汶礦務局局長劉某某,是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2、新汶礦務局總工程師季某某,對全局安全生產負有技術領導責任,對潘西礦瓦斯異常等現(xiàn)象,雖然到現(xiàn)場研究制定了措施,但沒有一抓到底,對事故負有技術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新汶礦務局黨委書記劉某某,是全局安全生產的保證監(jiān)督者,對事故負有監(jiān)督不力的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以事故為戒,舉一反三,從思想上、管理上、技術全面深刻反思,不論什么時候,都要堅持安全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2、強化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對全礦職工進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嚴格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下井。
3、加強局部通風管理,作業(yè)規(guī)程中要有通風設計,實行采掘供電分開,有風電瓦斯閉鎖裝置,嚴禁隨意停開局扇。
4、加強瓦斯管理,堅持行之有效的制度。絕對不允許空班漏檢,弄虛作假。瓦斯日報表要按規(guī)范填寫,對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報告處理。
5、啟封盲巷、無風地點恢復通風以及貫通老巷,都要經救護隊組織探測瓦斯,編制瓦斯排放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6、提高安全裝備水平,搞好監(jiān)測預報。重點瓦斯管理區(qū)、采掘工作面都要配備瓦斯斷電報警儀,掘進頭局扇通風要做到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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