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運城采訪,聽到人們對礦難深層次問題的說法:有人知道不敢說,有人知道不愿說,有人知道不能說。但經過深入調查采訪,記者還是掌握了大量珍貴的第一手材料。從這些鮮為人知的證據材料中提煉出來的東西,或許能夠解答公眾提出的種種疑問。
你爭我搶的“采礦權”
早在1985年,運城地區(qū)煤炭冶金工業(yè)局(以下簡稱運城煤冶局)就向山西省有關部門申請開辦運城地區(qū)寺塔煤礦,并任命了籌建處主任。不久,寺塔煤礦申領到了采礦許可證。之后,因采礦許可證過期未更換,運城地區(qū)喪失寺塔煤礦的采礦權。
1995年,運城煤冶局又瞄上了寺塔煤礦。2月21日,該局下發(fā)19號文件,免去原寺塔煤礦籌建處主任、副主任,任命魏守仁、賀杰分別為正副主任。
寺塔煤礦,位于臨汾地區(qū)鄉(xiāng)寧縣與運城地區(qū)河津市交界處,跨兩個地區(qū)的兩縣市。臨汾地區(qū)也想將其收歸名下。兩地區(qū)曾因此發(fā)生過爭執(zhí)。
魏守仁擔任寺塔煤礦籌建處主任后,便積極展開活動,欲將寺塔煤礦再次爭到運城地區(qū)名下。在無法得到運城地區(qū)有關部門資金支持的情況下,魏守仁、李思科(現任運城市二輕局局長)、史全中(原河津市煤炭局局長,2002年5月26日被“雙規(guī)”期間跳樓自殺)、賀杰、沈明科等5人,決定自籌資金把寺塔煤礦的采礦權爭回運城地區(qū)。
在魏守仁的積極運作下,寺塔煤礦的資源被劃歸運城地區(qū)。1995年,山西省地礦廳為“山西省運城地區(qū)寺塔煤礦”頒發(fā)了采礦許可證。1997年4月18日、20日,魏守仁分別取得該礦的籌建許可證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證。2000年7月18日,魏守仁換領了國有性質的“運城地區(qū)寺塔煤礦”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05年7月,礦區(qū)面積15.9402平方公里。
沆瀣一氣私分國家煤資源
采礦權到手,令魏守仁等人興奮不已。但要開采寺塔煤礦得投入五六千萬元。資金,成了無法解決的難題。于是,魏守仁等人與運城煤冶局交涉,要求在寺塔煤礦井田范圍內,劃給李思科、史全中、沈明科、魏守仁每人1平方公里的資源。
作為對這些人跑資源辛苦的回報,運城煤冶局滿足了他們的要求。因此,在15.9402平方公里的國有井田范圍內,便有了李思科的勞服一號井,史全中的黃河龍門煤礦,魏守仁的富源煤礦等礦井。
魏守仁的富源煤礦,面積為0.9847平方公里,位于寺塔煤礦井田的中心地段。
1998年11月25日,寺塔煤礦籌建處出具委托書,委托并同意魏守仁擔任富源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30日,魏守仁取得了“運城地區(qū)富源煤礦”的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性質為股份合作,注冊資本100萬元。
1999年10月20日,魏守仁又取得了山西省地礦廳頒發(fā)的“運城地區(qū)富源煤礦”的采礦許可證,經濟類型為集體。至此,身為寺塔煤礦籌建處主任的魏守仁,同時擁有了寺塔煤礦和富源煤礦的采礦權和法定代表人資格。
所有權亂套了
在運城,寺塔煤礦命運多舛。
1997年,李思科、魏守仁等人在為運城地區(qū)爭回采礦權并辦理完手續(xù)后,寺塔煤礦籌建處、振興集團、運城煤管局三方,于9月22日簽訂“關于聯合創(chuàng)建山西省河津煤、電、鋁振興實業(yè)集團的協(xié)議”,決定振興集團與寺塔煤礦兩企業(yè)聯合30年。
協(xié)議簽訂后,魏守仁多次前往振興集團索取李思科等5人為跑礦投資的35萬元,及為辦理寺塔煤礦手續(xù)所花的費用。振興集團未全部滿足其要求,只先付了30萬元。到2000年下半年,寺塔煤礦換領采礦許可證時,魏守仁兩次從振興集團拿走計12.5萬元。
當得知李思科等人已從寺塔煤礦資源中給自己批了煤礦后,振興集團于2001年初提出,讓其分攤寺塔煤礦籌辦費,并把資源證交回后再付賬。魏守仁拒交證件,雙方大吵大鬧。
2001年下半年,因振興集團內部發(fā)生變故,借此機會,魏守仁等人于2001年10月2日從振興集團取得100萬元。
據調查,魏守仁等先后數次從振興集團得款計147萬元。膨脹的私欲,使李思科、魏守仁等人,在個人分得國家煤資源之利后,又從振興集團獲得了意外的收獲。
寺塔煤礦籌建處出具的“辦理注冊登記指定(委托)書”注明,富源煤礦的股東為:寺塔煤礦籌建處和師福章、魏慶澤、衛(wèi)生堂。按約定,后3人每人入股30萬元,寺塔煤礦籌建處技術入股10萬元。因后3人的資金均未到位,實際上富源煤礦成為魏守仁一人獨辦的個體礦。
為了日后能順利地掙大錢,魏守仁開始尋求能保護自己的對象。2000年上半年,魏守仁與運城地區(qū)煤炭工業(yè)管理局(即原煤冶局,以下簡稱運城煤管局)礦山救護隊簽訂聯營協(xié)議。雙方約定:投產后,富源煤礦每年給救護隊上交6.8萬元,并在礦區(qū)內給救護隊無償提供訓練基地;救護隊負責礦上安全,協(xié)助煤礦辦理有關手續(xù)。協(xié)議簽好后,魏守仁當場交給救護隊5000元。2000年4月18日,魏守仁還與鄉(xiāng)寧縣掌坡村的張順和簽訂合同,授權張順和投資開發(fā)富源煤礦,期限16年。
然而,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運城煤管局副局長謝肅增和礦山救護隊張隊長,突然到河津約見魏守仁說,根據上級精神,不能搞聯營了,于是雙方當場撕毀了聯營合同,并簽了一份關于撕毀合同的合同。富源煤礦與救護隊脫鉤。不久,運城煤炭局生產科的邵永寧,分別兩次打電話向魏守仁通報,富源煤礦一要關閉,二要給河津實行屬地管理。聽到這一信息,魏守仁似乎感到了煤礦末日的來臨。
“四個一律關閉”占全了
在2001年國辦發(fā)25、68號文件中,明確要求“四個一律關閉”:凡國有煤礦礦區(qū)范圍內的;凡屬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凡屬“四證”不全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并嚴格限定了最后關閉時間為2001年10月底。
調查證實,富源煤礦的情況占全了“四個一律關閉”,而且無主管局批復的開工報告,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是未經批準私自開工的基建礦。盡管如此,富源煤礦仍在國務院限定的最后關閉期限過后的2001年11月頂風開采。到礦難發(fā)生時,已賣煤三四千噸。
富源煤礦公然抗拒國務院規(guī)定的舉動,被運城市(原運城地區(qū))國有煤礦部分職工于2001年12月5日舉報給國家安監(jiān)局,有關部門將舉報信轉至臨汾煤礦安全監(jiān)察辦事處(以下簡稱臨辦)查處。但臨辦兩次計1.5萬元的罰款,并未有效制止富源煤礦的非法開采。
就是這么一個盡人皆知、非法開采的小煤礦,運城煤管局不僅不責令其關閉,反而于2001年12月19日發(fā)出文件,將其推走,實行“屬地管理”。與此同時,魏守仁也積極配合運城煤管局的移交行動,在文件下發(fā)前后,開始偽造、更新有關證件。他用工商部門1998年頒發(fā)、已作廢的“運城地區(qū)富源煤礦”營業(yè)執(zhí)照,套改復印為“河津市富源煤礦”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山西鋁廠一個體刻字攤點非法刻制了“河津市富源煤礦”的假印章,以此騙取了河津市有關部門文件,到山西省地礦部門申報了采礦許可證更名手續(xù)。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運城市煤管局至今都把富源煤礦認做“社會辦礦”,而且已經到了不惜抗拒國辦和山西省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地步。這是為什么呢?按照山西省煤礦安整辦〔2001〕11號文件規(guī)定,“社會辦礦”(指各級政府部門直屬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開辦或聯辦的各類小煤礦)在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中,按鄉(xiāng)鎮(zhèn)煤礦停產整頓,整改合格便可復產驗收,繼續(xù)開采。如屬“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則必須關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為了使富源煤礦在專項整治中不被關閉,運城煤管局絞盡腦汁鉆地方文件與國家文件的空子,把富源煤礦定為“社會辦礦”,并在國辦限定的“四個一律關閉”最后期限過去49天后下發(fā)了移交文件。
那么,富源煤礦究竟是“社會辦礦”,還是“礦辦小井”?據記者掌握的證據材料,和國家有關部門通曉煤礦管理政策的高層權威人士,對照國家和山西省有關政策及富源煤礦的相關材料分析,認定:富源煤礦屬礦辦小井,早該在國辦限定的期限內,由國有寺塔煤礦實施關閉。
“不給領導找麻煩”
據事故調查組5月24日取證,陜西韓城礦山救護隊5月4日值班記錄顯示,13時20分王省三(富源煤礦職工)電話報案:山西運城富源煤礦發(fā)生瓦斯爆炸,井下20人請求救援。14時50分,韓城礦山救護隊出發(fā),王省三帶路前往該礦。
據調查,富源煤礦發(fā)生透水瓦斯燃燒的時間是5月4日10時。5月5日早上,煤礦承包人張順和打發(fā)司機郭科學通知了煤礦法定代表人魏守仁。得信后,魏守仁便離開了河津,到5月21日才投案。
5月7日晚上,張順和被公安機關看護,10日被刑事拘留。在數次訊問中,張順和概不承認井下有人。17日公安人員第5次對其訊問,張才承認井下有21人。
一個十分清楚事故情況的煤礦承包人,卻需要公安人員用10天時間5次訊問,才吐出礦難實情。這是為什么?
據張順和交待,礦難發(fā)生后,因井下有人,感覺壓力太大,心中害怕。怕把事情鬧大了,對各級領導都不好。怕上面追究別人的責任。別人混個局長、科長也不容易,自己私下賠點錢,能完事就完事,盡量不要給領導找麻煩。
作為出事煤礦承包人的張順和,不去積極想方設法救助遇難礦工,不去主動報告情況尋求各方支援,卻首先考慮的是怕給領導找麻煩,怕那些“長”們受牽連!
在調查采訪中,記者看到了有關方面提供的搶險日志。日志內容表明,5月6日14時30分,河津市安全監(jiān)察局接到運城安全監(jiān)察局(即原運城煤礦局,以下簡稱運城安監(jiān)局)電話稱,有人舉報棗坪煤礦(屬河津市管)和富源煤礦出事了。7日,河津方面與運城方面了解到的事故情況基本一致:井下有水,但無人員傷亡,判斷可能發(fā)生了事故。此時,運城安監(jiān)局應該是在繼續(xù)調查情況的同時,迅速上報了解到的初步情況。但在調查采訪中,記者并未見到運城安監(jiān)局上報的文字材料。不過,記者從另一個渠道了解到這樣一些可靠信息:5月10日,富源煤礦郭科學向臨辦遞交報告,稱發(fā)生透水瓦斯燃燒,井下有9人,11日郭再次向臨辦報告時,井下人員增至21人。
直到18日,即張順和承認井下有21人的第二天,臨辦才將報告材料交給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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