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0月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將從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內容是對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的征繳方法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何謂“從量定額”?何謂“從價定率”?兩者有何區(qū)別?為何要做這樣的修改?《中國經濟周刊》就此專訪了能源專家、國家發(fā)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經濟與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中心主任張有生。
以原油為例,張有生測算了條例修改前后的區(qū)別。
國家統(tǒng)計局統(tǒng)計數(shù)據顯示,2010年,中國天然原油產量為2.03億噸。為簡便起見,姑記為2億噸。
原資源條例規(guī)定,應納稅額=課稅數(shù)量×單位稅額量,課稅數(shù)量即為“量”,單位稅額量即“額”,為“8~30元/噸”,為便于計算,取值每噸20元。
那么,2010年全國原油應繳資源稅額應為20元×2億=40億元。
但在條例修改后,采用從價定率,假設原油按每桶80美元至100美元計,而1美元約合人民幣6.3元,每噸約為7.3桶,這樣2億噸原油價值為:(80~100)×6.3×7.3×2=7358~9198(億元)。
原油比例稅率為5%~10%,取7%,則應納稅額為(7358~9198)×7%=515~644(億元)。
按照這種粗略估算,從量定額時,應繳稅額為40億元;從價定率后,則為515億元到664億元。條例修改前后,應繳稅額增長了超過10倍。這數(shù)百億的資源稅將全部收歸資源地所在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俗語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在原有的資源稅條例中,資源大省僅拿到微薄的“小頭”,資源開發(fā)未能給地方帶來顯著增加收入,反而因為被開采,而給當?shù)厣鷳B(tài)和環(huán)境造成一定的影響,需要修復。這對資源大省來說,有欠公平。
資源稅則完全是地方稅種,條例修改后,相當于中央財政利益對地方財政的讓渡。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負責人就此答記者問時強調,“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張有生還指出,由于我國資源大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區(qū),特別是西部地區(qū)。通過條例修改后,中西部地方財政收入將因此獲得大幅提升,這與中國促進區(qū)域經濟平衡,發(fā)展中西部經濟,提高中西部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標一致。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注意到,國務院9月7日印發(fā)的“十二五”節(jié)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還明確提出,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的對象有三種,即原油、天然氣和煤炭,但到10月10日公布時,煤炭卻未列其中。
對此,張有生分析道:“如果對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就會加大煤炭價格上漲的預期,必然會加劇煤電矛盾。目前,煤炭價格政府已經完全放開,一旦價格上漲,必然會帶動煉鋼、冶金、建材等相關產品價格上漲,并會傳導到消費端,勢必會加大通貨膨脹的壓力。”
相反,由于油氣價格有政府宏觀調控,資源稅條例修改不會較快傳導消費端。“但從價計征是資源稅改革的基本方向,將會漸進穩(wěn)妥地推進。”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除了原油、天然氣稅收征繳方法的改變外,還對焦煤和稀土提高了稅額標準。
焦煤和稀土還是從量計征,但提高了稅額標準,其他煤礦為每噸0.3~5元,焦煤提高到每噸8~20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為每噸0.4~30元,稀土礦的固定稅率提高到每噸0.4~60元。
張有生指出,“焦煤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而稀土是重要的戰(zhàn)略性資源,提高這兩種資源的稅額標準體現(xiàn)了這些資源的稀缺性。”《中國經濟周刊》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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